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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下,上网行为管理的必要性

 网络安全法实施至今,已一月有余。它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空间安全管理层面的所颁布的基础性法律,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那么对于政企单位来说,网络安全法对我们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上网行为管理之于《网络安全法》又起到了哪些积极的作用呢?

       1相关条例

       《网络安全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2小编解读

       《网络安全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网络使用单位必须落实网络安全到位, 表明之前很多公司网络宽带“裸奔”的状况已经不允许了。

       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运营单位必须记录上网行为,并且按照规定,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这就表示上网行为审计将是每个政企单位和网络使用单位必须要完成的,也是未来监控网络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

       同时,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一定要做到事先防范,事后补救的措施,这就表示具备防病毒功能、和行为管控功能设备是政企单位必须要安装的。

       从以上条例来看,国家对于网络安全的管理在未来几年,将逐渐加强,这也是我国互联网的大势所趋。

       旧的、不安全的和病毒恶意代码满天飞的互联网,对我们每个人的信息安全都造成了不小的侵害,我们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总会遭受个人信息被窃用、银行卡被盗刷,各类骚扰电话充斥着我们的手机等现象。而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这类行为将逐渐被记录,监控,同时我们的网络安全也会逐渐加强。

       在这其中,上网行为管理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AC-Q上网行为管理内置千万条URL库,能够对不安全的网络行为做到预先阻断,和有效封堵。同时开启防火墙,防病毒等功能,能够有效保证内网安全,可防DOS攻击、防ARP欺骗等功能;并且可以从源头对HTTP、FTP、SMTP、POP3等协议流量中进行病毒查杀,亦可查杀压缩包(zip,rar,gzip等)中的病毒,达到事先预防,事后补救的效果。

       随着网络安全法的逐渐普及,上网行为管理设备将作为推动网络安全法实施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上网行为管理对于政企单位网络的管控,也起到了很多积极的作用。

       当然网络安全法中的条例还有不少,我们也会在以后的文章中相继提出,虽然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只有一个多月,不过相信对以后整个互联网会产生不小的影响。网络安全,刻不容缓,如果您的网络还暴露在整个互联网下,请联系我们。

网络安全法实施一个月啦,快来看看你有没有违法!